驻建建[2012]19号
各县、区住建局、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百姓中的形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让低收入群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市住建局、监督站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高度重视,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管,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通过强化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未发生过质量事故,整体质量稳步提高。
为切实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根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豫保安居[2012]1号文的要求,受市住建局的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专业人员于2012年2月15日一2月28日,对市区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情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2858套,总建筑面积96313万平方米。检查重点是廉租房和公租房。检查的依据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标准、规范。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共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11份,86条。
从检查情况看,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比较重视,能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均已建立,参建各方主体及大部分参建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能够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复查,按规定进行了分户验收。所查项目工程好的方面:一是未发现结构明显异常现象,结构整体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框架结构砼质量较好,如:由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承建、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公司监理的开发区铜山花园廉租房项目;二是主要使用功能无较大质量缺陷,创建了一些整体质量好的工程,如:由河南置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公司监理的开发区金山花园廉租房项目;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明显好转,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承建、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公司监理的市产业集聚区公租房项目,由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河南宏业建设工程管理公司监理的市安居新村廉租房项目。
为此,对以上所提到的施工和监理企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项目法定报建手续不全;
(二)个别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没有到岗,尤其是监理人员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个别监理人员的责任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部分建筑工程实体质量中钢筋制作绑扎不规范、混凝土观感质量存在缺陷、砌体和水电安装质量通病还没完全消除、施工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不同步;
(四)一些工程施工安全还存在隐患。如: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临边防护不到位,临时用电未按“三相五线制”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设置,施工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材料堆放混乱。
三、工作要求
2012年,是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年,为确保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推进,各县、区住建局、质监站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管措施。具体要做好五方面的工作: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法,将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重点由促开工、赶进度向保质量、保安全方向转变;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违背科学任意压缩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实监管力量,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检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发现责任主体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各级质安站要落实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和生产安全。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规范,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部的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五)强化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