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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情况通报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bt365在线投注 日期:2013-5-6

各县、区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建〔201331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201332号)以及《关于印发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建建〔201317号)要求,市住建局2013418日一421日,对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了质量安全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本次共检查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20项,建筑面积79940平方米,其中县区16项,建筑面积60400平方米,中心城区4项,建筑面积19540平方米;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8份共39条,安全整改通知书8份共43条。

(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高度重视,都按要求制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

(二)大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能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大部分县区能够积极开展自查及专项检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采取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质量回访和技术服务,同时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增加监管人员,并聘请了社会监督人员。

(四)各县区都加大了监督执法力度,严把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在受控状态。如:中心城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差异化管理”,正阳县严把材料进场关等,取得了一定效果。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个别项目施工图审查滞后,存在先建后批现象。如:确山县2012廉租房朗陵小区6#楼,工程已施工到四层结构,但不能提供施工图审查文件。

(二)部分施工单位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一是进场主要原材料没有建立登记台帐;二是取样员取样时见证员没有进行现场见证,无记录、无签字,部分材料存在先用后试,砌体材料不能提供新型墙材确认书。

(三)部分项目混凝土施工存在漏振、露筋等现象,卫生间未按强制性条文要求设置混凝土止水带或止水带夹砖渣。如:驻马店鑫鑫建筑公司施工的平舆县2012年廉租房6#楼项目。

(四)个别工程外墙保温不能提供施工专项资质、人员上岗证、方案及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如:遂平县第一建筑公司施工的遂平县开源小区廉租房3#4#楼项目。

(五)部分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使用备案管理混乱,施工吊篮没有检测,现场仍在使用(如:汝南县2012年廉租房项目);部分施工现场,塔机存在安全隐患,无证经营现象(如:上蔡县2012年廉租房建设项目);一些工地安全围护安装不到位,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与墙体缺少可靠拉结;临时施工用电未形成TNS系统,专项施工方案使用废止标准。

(六)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确保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各县、区住建局、质监站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管措施。具体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法,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重点由促开工、赶进度向保质量、保安全方向转变;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实监管力量,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检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各级质安站要落实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规范,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部的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五)强化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三年五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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