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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解读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设计科 日期:2015-4-30

(一)任职资格
    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其他专业,如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勘察项目负责人可由勘察单位根据规定选派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在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二是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如部分市政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可由设计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授权任命。

(二)对项目团队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保证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特别是勘察现场工作人员,如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必须符合专业培训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后方可上岗。

(三)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

(四)保障现场安全生产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做好后期服务工作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及时解决后续工作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组织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有关技术处理措施。

(七)做好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设计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及时将资料成果归档保存,具体包括勘察纲要、现场记录、试验资料、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计算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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