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建城[2017]29号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驻马店市驿城区超洋液化气有限公司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县(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豫建[2014]43号)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在驿城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专家组查阅了申报企业提交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并对企业燃气经营情况进行了审核。经审核,驻马店市驿城区超洋液化气有限公司符合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现予以核发。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