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69号),经企业申报、我局对受理申报的2家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评价,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7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12日)。各企业若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进行申诉,申诉材料报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所公示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反映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查。反映材料报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附件:驻马店市2017年第五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查意见汇总表
2017年12月6日
驻马店市2017年第五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查意见汇总表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请事项 |
经营类别 |
综合结论 |
存在问题 |
备注 |
1 |
正阳县茂源液化石油气站有限公司 寒冻分站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瓶装液化石油气 |
拟同意 |
|
首次申请 |
2 |
正阳县茂源液化石油气站有限公司 大林分站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瓶装液化石油气 |
拟同意 |
|
首次申请 |